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海商法 > 海商法论文 > 无限公司与合伙的若干比较分析

无限公司与合伙的若干比较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5 08:50:29 人浏览

导读:

前言作为两种企业形态,无限公司与合伙在很多方面都十分相似。甚至有学者认为,无限公司形式上采用了公司,但实质上是合伙,是采用了公司形式的合伙。究竟无限公司和合伙本质上是否是一致的?为什么有的国家赋予无限公司法人资格而不赋予合伙法人资格?本文试图从无限
前言
  作为两种企业形态,无限公司与合伙在很多方面都十分相似。甚至有学者认为,无限公司形式上采用了公司,但实质上是合伙,是采用了公司形式的合伙。究竟无限公司和合伙本质上是否是一致的?为什么有的国家赋予无限公司法人资格而不赋予合伙法人资格?本文试图从无限公司与合伙概念上的某种重合,先来说明在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某些民商分立的国家,无限公司与合伙的区别,实际上可看作是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的区别,并进一步通过论述无限公司与合伙人格上的区别,揭示出法人资格的区别,是无限公司与合伙其他区别的源泉。

关键词 : 无限公司 民事合伙 商事合伙 无限责任 法人资格 

一、无限公司与合伙的概述
  作为当今经济社会最重要的企业形式,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由于合伙企业的设立更为简单方便,所以成为很多中小企业家创业的首选。而与合伙有许多共同之处的无限公司,一种被冷落了的企业形式,似乎已经被人们遗忘,甚至我国根本没有规定这种企业形式,在西方国家,这种企业形式也是越来越少。
  在企业制度发展的历史上,合伙是最古老的企业形式之一,大概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而无限公司,则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和德国以共同继承为基础的家族共同体 。两者都很注重合伙人(股东)之间的信用关系,具有典型的人合性质。它们在许多方面的特点都是基本一致的。如:两者的规模都不大,设立较为简便;公司的股东与合伙人一样,既是出资者,也是经营者;公司的股东和合伙人都对公司或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甚至有学者认为,无限公司形式上采用了公司,但实质上是合伙,也就是说无限公司是采用了公司形式的合伙 。虽然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但无可否认两者的确存在很多相似之处。究竟无限公司和合伙本质上是否是一致的,有学者认为,无限公司与合伙的本质区别就是:无限公司是法人,具有法人资格,而合伙没有。这么说来,赋予无限公司法人资格的意义何在?要解答上述问题,必须首先了解一下无限公司和合伙的区别。

二、无限公司与合伙的区别
  虽然无限公司和合伙企业有很多地方都是十分类似,但作为两种不同形式的企业,有很多地方还是不同的。如无限公司出资人是股东,合伙的出资人是合伙人,股东的权利义务和无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要比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更加明确,更稳定,更受强制性规范的约束;又如无限公司通过制定自己的章程和设立执行机关而成立,而合伙依合伙协议成立;在税收上,合伙只要纳一次税,而无限公司作为公司要双重纳税。
  上述说到的是一些很表面的区别。但若脱离各国的实际法律规定而单纯谈论无限公司与合伙的区别,那是很不周全的。因为各国关于无限公司与合伙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如在一些民商分立的大陆法国家,无限公司就是商事合伙的一种形式,研究无限公司与合伙的区别,主要就在于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别。而在一些大陆法国家,如日本,韩国,则无作为商主体形态的以合伙命名的合伙,也就是说无限公司不是规定在商事合伙中,而是另外规定。这种情况下无限公司与合伙的区别主要就体现在法人资格的赋予与否这一点上。
  那么首先就看看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民商分立的国家中,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别,也就是某种意义上合伙与无限公司的区别。

(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别
  在德国和法国,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民事合伙由民法典来规定,而商事合伙则由商法典来规定。商事合伙形式主要为无限公司,更广泛的还可以包括两合公司甚至股份两合公司,无限公司其实就是商事合伙中的一种。合伙与无限公司的区别,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别,其分立,形成两者在法律调整规则上的差异。简单来说,可以归结为两点:其一,民事合伙不涉及商号的问题 ,不具有营利性,而商事合伙则是在商号名义下从事营利活动。其二,民事合伙整体性不如商事合伙的强,所以绝大部分国家都没有赋予民事合伙法人资格(法国除外),而相反很多国家却都承认以无限公司为形式的商事合伙具有法人资格(德国除外)。
  具体来说,大陆法系的民事合伙,是合伙人以合伙契约建立一种追求共同目的的法律关系,在合伙人之间建立了类似合同之债的关系。它没有发展成组织人格或独立整体性,而仅达到共有的高度。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直接共同占有,合伙人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经营关系主要适用的是共有关系规则。在与第三人关系上,合伙人因共有关系尤其因追求合伙目的的共同行为关系,直接与第三人联结在一起,而没有在合伙人与第三人之间树立一个组织人格。因此民事合伙虽体现相当整体性,却未能上升到组织人格高度。
  而大陆法的商事合伙,均被认为有相当权利能力,成为一个组织,甚至具有人格或实际人格。首先,商事合伙具有组织性,合伙必须在商号名义下活动, 经营活动在性质上是合伙人对公司进行,而不是民事合伙中的在合伙人之间的进行。合伙财产以集团所有权形式存在,章程设定的执行业务股东是公司代表而不是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其次,合伙人之间的共有关系转化为公司内部关系对内章程关系,成为合伙人与组织体发生关系。在与第三人关系上,无限公司中合伙人主要以股东身份而不是以共有人或共同行为人身份,与第三人发生关系。在责任问题上,无限公司成为直接责任主体,股东负补充的无限连带责任。

(2)无限公司与合伙的人格区别
  合伙和无限公司的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就是是否拥有法人资格。除少数国家外(如法国),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民商分立的大陆法国家,民事合伙大多数都认为不属于法人。在德国,民事合伙有三个特点,首先要有合伙契约,其次合伙人要有共同目的,再次在财产所有权关系上,民事合伙财产属所有人共有,它本身没有独立财产,所以民事合伙不是法人。在英美法国家,虽然没有法人的概念,但合伙也没有完全被认为是一个法律实体(Legal entity),而是在法律实体与人的集合之间采纳了中立的态度 。
  而参照各国无限公司得的定义,无论是规定在商事合伙中,还是脱离合伙独自规定,无限公司都是按照章程成立的社会组织,更重要的是,无限公司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首先,最基本的是无限公司有独立的财产,不象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拥有,无限公司的财产归公司所有,完全独立于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其次,无限公司拥有独立的组织,自己的章程和执行机关,由执行机关产生出公司的独立意志。再次,无限公司有独立的责任。无限公司的独立财产为其独立承担责任提供了物质基础。在承担责任时,先从公司的独立财产用以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股东或发起人清偿。可见无限公司符合了法人的特征。
  在德国,商事合伙包括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民事合伙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无限公司,无限公司与合伙一样,是单纯以人为基础的联合,各个股东的人格不仅对其他股东,而且对公司的对外信用意义也很大。因此商事合伙人须在法律交易和诉讼中作为一个统一体出现,权利应归属全体股东共同共有,债务由全体股东负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无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可见德国法律是以无限责任的承担,来否认了无限公司法人资格的赋予。这种观点是受到很多学者批驳的。德国做出如此不合时宜的规定,是由于当时特定的历史原因,但在学说和判例中已得到纠正 。同时,德国商法也认为,在法律交往中,无限公司可以凭自己的商号而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可以独立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以及参与法律诉讼活动 。无限公司是以公司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出现,同民法上的合伙不同,无限公司以商号名义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取得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物权,能在法庭起诉和被起诉 ,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可见无限公司本身的权利范围与其成员的权利范围相分离的程度比民事合伙要大的多,更接近于一个法人。
  虽然在德国无限公司不被视为法人,但是,这并不足以否认无限公司的法人性。无限公司虽从合伙企业发展而来,且有的国家规定无限公司可适用民法有关合伙的规定,但是,与合伙相比,无限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前进了一大步,有较为完整的组织形式,它完全具备法人的特征,理应赋予其法律人格。无限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无限公司法人格的赋予。实际上,无限公司法人格的赋予,便于投资人组织模式的选择,有利于交易的扩展和法律关系的明确。而这正好满足了创设法人制度的目的。只不过由于无限公司不具备必要的财产,因此,无限公司并不享有有限责任利益,其股东对公司债务须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即便如此,大多数国家还是承认无限公司的法人资格的。如韩国法律认为,无限公司也是法人,所以与其不同人格的社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特殊的法律现象。无限公司实质上来说是由少数社员和少额资本组成的合伙性企业,因此为保护公司债权者,有必要将公司信用的基础置于社员个人信用上 。在日本,法律人格即为法人,而无作为商主体形态的以合伙命名的合伙,或者说,商事合伙系作为公司的一种成为法律人格 。在民商合一的意大利,合伙与无限公司均为法人。在法国,除了隐名合伙外,民事合伙自登记之日起享有法人资格。商事合伙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合伙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合伙。不具法人资格的如参股公司和企业联合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合伙指的是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可见无限公司在法国也是法人。

三、小结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无限公司与合伙很大程度上是十分相象的。在有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区分的国家,无限公司与普通合伙的区别可以看作是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的区别;而没有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之分的国家,无限公司与合伙是没有重合的两个概念。无限公司产生之前,合伙制度早已存在。这二者之间虽然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但是,无限公司仍然在此基础上出现并发展,本身便说明它具有合伙所不具有的特点。历史上无限公司的出现是以法律对某些合伙的人格承认为标志,也就是说,当合伙得到法律的人格承认,这些合伙就演变为无限公司。经营达一定规模的商事合伙可申请登记为无限公司,符合条件的确认其法人资格,这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伙企业与无限公司之间的界限将会变得更模糊,所以现在无限公司制度已经从很多国家中消失。加上有学者建议把合伙纳人法人范畴,要是一旦赋予合伙法人资格,那么合伙与无限公司更可以说是完全等同,因为上述说到的区别,归根到底都是由法人与否这一点引申出来的。


参考书目:
《民法总论》 龙卫球 中国法制出版社
《民法总论》 梁慧星 法律出版社
《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 范健 法律出版社
《德国民法通论》卡尔.拉伦茨 法律出版社
《德国民法总论》迪特尔.梅迪库斯 法律出版社
《韩国公司法》 吴日焕 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 宋永新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中国公司法》 叶林 中国审计出版社
《华东政法学院珍藏民国法律名著丛书—中国公司法论》 王效文 中国方正出版社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