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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4 17:17:27 人浏览

导读:

1989年5月13日,最高法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直贯彻执行。1989年5月13日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行使我国的海事司法管辖权,充分发挥

1989年5月13日,最高法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直贯彻执行。1989年5月13日

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行使我国的海事司法管辖权,充分发挥海事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中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做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

海事法院受理我国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下列案件: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

5、海上或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

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赔偿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

8、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1、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

4、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

5、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租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6、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7、贷远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8、供应船舶营运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纠纷案件;

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10、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

11、拖航合同纠纷案件;

12、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运贷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3、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14、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1、海运、海上作业(含捕捞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2、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区内进行的测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拖带、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装卸(装卸、驳运、保管)和理货作业等纠纷案件;

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4、装卸设备、属具、集装箱灭失赔偿纠纷案件;

5、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海岸带的开发和利用(如围垦、滩涂、采矿、工程建筑等),海洋渔业和水产品的养殖的开发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

6、船舶共有人之间的船舶经营、收益、分配纠纷案件;

7、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的纠纷案件;

8、认定船舶及其他海上无主财产的案件;

9、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10、海运欺诈案件;

11、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四、海事执行案件

1、海洋、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2、海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

3、申请执行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机关确认的债权文书的案件;

4、依据一九五八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

5、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

五、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1、海事请求权人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

2、海事请求权人依合同规定,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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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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