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导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了6宗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例,其中刑事案件2宗,民事案件3宗,行政案件1宗。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案
企业应注重研发新型排污技术
2013年3月,被告人阮某某租赁厂房进行电镀生产,偷排重金属的废水,私自埋设排污管口,并直接连接生活污水渠。2013年7月,江门市环保局两次监测发现重铬酸盐、总铬、六价铬等重金属指数超标。经查,被告人阮某某成立的群安五金厂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电镀生产的许可证以及排污许可证等证照。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其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点评
本案属典型的因排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受到刑事处罚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此案例警示相关企业注重创新研发并实施新型排污治理手段。
袁某某诉广州某房地产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机械设备运营中噪声应达标
袁某某2014年2月对其购买的房屋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显示其卧室夜间的噪声值超过了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标准。袁某某认为电梯设备直接设置在与其住房客厅共用墙之上,起诉要求判令房地产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60日内对案涉电梯采取相应隔声降噪措施;逾期未达标准,按每日100元对袁某某进行补偿;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点评
生产经营者要在机械设备的安装及日常运营过程中,采取新技术新设备消除噪声对环境的污染。
“夏长”轮沉没引发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系列案
成立专案法官联席会议促调解
“夏长”轮是在香港海事处登记的57000吨级的散货船,注册船东为夏天海运有限公司。2013年8月7日,该轮装载5万多吨镍矿运输途中遭遇台风,倾侧沉没,部分燃油泄漏入海,造成附近大完善岛港池、周围渔业养殖设施等不同程度污染。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为1.4亿多元。281位渔民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燃油泄漏污染导致的经济损失。经广州海事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夏天公司与281位原告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本系列案均调解结案。
点评
本系列案是典型的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广州海事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成立专案法官联席会议等措施,为此类案件的成功办结积累了宝贵经验。
某环保局监察大队长环境监管失职案
依法惩治失职罪加强生态保护
被告人黄某某担任环保局监察大队长期间,使经营者违法偷排放含铅超标的污水,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04339元。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点评
依法惩治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犯罪,一方面能够加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障的能力,另一方面能够努力提升公众对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方某、谭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损害公众环境享受权益应担责
2011年8月,方某将其承包的两个鱼塘转租给谭某。当年9月1日,谭某开始向鱼塘倾倒污泥。之后,方某收回鱼塘,向鱼塘撒上石灰粉后继续养鱼。经权威检测,确认铜和锌超过相应限值。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采取修复措施清理鱼塘内污泥及被污染底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次污染的损害后果是由谭某、方某的行为直接结合共同导致,判决两人共同修复鱼塘到本次污染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
点评
环境污染的行为人只要使公众的环境享受权益受到损害,就应当认定环境损害事实已经发生,行为人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无需以公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实质损害为前提。
源龙公司诉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业管理局行政强制与赔偿纠纷案
行政强制措施应获法律授权
2012年9月20日,河源市东源县政府发布通告要求非法养殖及超批准范围养殖的行为人,自行拆除非法养殖设施。同日向源龙公司发出通知,但源龙公司仍不自行拆除。12月11日至24日,东源县政府联合新丰江林管局对非法养殖设施予以强制拆除。2013年9月,源龙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强制拆除其网袋养殖设施的行为违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新丰江林管局要求没有取得合法养殖许可证书的源龙公司自行拆除其违法养殖设施并无不当。但是,东源县政府、新丰江林管局未书面通知催告源龙公司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且并没有获得自行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法律授权,应确认违法。
点评
在非法养殖户拒不自行拆除养殖设施时,政府部门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原标题:探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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