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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的种类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6 11:00:40 人浏览

导读:

海上贸易在世界经济贸易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在我们身边,我们很多的产品都是通过海上贸易来进行的。海上贸易过程中,海难救助是十分重要的。那么,海难救助的种类有哪些?相信大家对这样一个问题十分感兴趣,接下来就让法律快车小编来为你一一解答。

  海上贸易在世界经济贸易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在我们身边,我们很多的产品都是通过海上贸易来进行的。海上贸易过程中,海难救助是十分重要的。那么,海难救助的种类有哪些?相信大家对这样一个问题十分感兴趣,接下来就让法律快车小编来为你一一解答。

海难救助的种类有哪些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我国《海商法》所认可的被救物是船舶和其他财产。其中船舶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即救助船与被救助船之一必须是我国《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而另一船只可以是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内河船、内湖船及20总吨位以下的小船。

  (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海上危险的存在是救助行为得以产生的前提,船舶或其他财产只有面临可造成损失的真空存在的危险,才有救助的必要。

  (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是双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自愿。对救助方而言,自愿是指其在法律上和职责上对遇险的海上财产无救助义务,救助成功了,有权获得救助报酬,不救助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5)救助必须有效果。有效果是指遇险船舶或其他财产全部或部分得救。如果有救助事实,但无救助效果,不得请求救助报酬,海难救助也就不能成立。这就是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都普遍接受的海难救助的一项重要原则――“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二、海难救助的种类有哪些

  依有无救助义务及救助义务的性质,可将海难救助分为纯粹救助、合同救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救助

  1、纯粹救助,是指既无法定义务又无合同义务的救助人对遇难之船舶或财产实施救助的行为。若纯救助的标的为财产且救助已有效果,那么救助人可依其救助效果,向被救船舶、财产的所有人请求救助报酬,并且对获救的船舶或财产有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因为这种救助方式并不签订合同,致使当事人在救助报酬的确定上易发生争议,故而现在很少发生纯粹救助的行为。

  2、合同救助,是救助人依据其与被救助人所达成的救助合同的规定所实施的救助活动。合同救助一般在救助合同订立后进行,救助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救助合同确定。在实践中,合同救助一般采取"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原则,只在环境污染救助的情况下,才实行"无效果,也给予补偿"的原则。

  3、履行法定义务的救助,是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在特殊条件或情形下必须实施的救助,履行救助是该类主体的法定职责或义务。履行法定义务的救助一般不得请求救助报酬,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务人员实施的救助。法定的特殊公务人员如海军、海上防卫队、港区救火人员对其辖区内的遇难船舶、财产或人命依其职责必须实行救助。因为实施该救助是海军、海上防卫队等特殊主体的职责,是其对国家所应负的公法上的义务,而非商业性的救助行为,故不得向被救助人请求救助报酬。

  对于引航员对被引领的船舶所实施的救助,因该救助为引航员的职责,故引航员对该救助不得请求报酬。但若引航员所实施的救助行为超出了其职责范围,则可请求报酬,但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

  (2)船长对人命的救助。各国海商法或其他相关法规均规定了船长对遇险的海上人命负有公法上的救助义务,否则即应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此外,履行拖航合同和其他服务合同而实施的救助,因救助为该类合同的性质所要求的法定义务,故而亦不能提出救助报酬请求,但超出拖航合同或其他服务合同。

  三、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

  主要包括《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1910年救助公约》

  1910年救助公约由国际海事委员会倡导和制定,191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3届海洋法会议上签订,1913年3月1日生效。该公约不仅体现了海难救助的传统原则,而且在国际上统一了各国有关海难救助的法律和实践,因而获得了广泛的承认和接受。到目前为止,其成员国供有93个,包括很少加入国际公约的美国 。该公约主要体现了以下原则:

  1、以人道主义救助人命原则。公约规定,对于海上遭受危险的人,即使是敌人,每个船长均须施救,只要对其船舶、船员和旅客不致造成严重危险。救助人命者对被救助人不得请求报酬,但国内法另有规定者除外。参与救助人命者可以参与因救助船舶、货物及其附属品可获报酬的公平分配。

  2、"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公约规定,救助无效果者无权要求任何报酬;救助行为有效果者有权获得公平的报酬。在任何情况下,报酬不得超过被救助财产的价值。

  3、救助合同的公平原则。公约规定,在危险期间,并在危险威胁下订立的任何救助合同,经当事人一方请求,如果法院认为合同条款不公平,可以认定合同无效,或变更合同。在任何情况下,如合同存在欺诈或隐瞒,或所付的报酬与救助效果相比,显然过多或过少,经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可以认定合同无效,或变更该合同。

  4、救助报酬确定的原则。根据公约规定,救助报酬金额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由法院确定。确定救助报酬时,应考虑救助效果、被救助财产的价值等因素。

  《1910年救助公约》不适用于军用船舶或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这给公约的适用带来了不便。于是,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67年通过了修正公约的议定书,将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军舰或属于国家或其部门所有、经营、租用的任何其他船舶,不论这些船舶是提供救助,还是接受救助。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于1989年通过的,并于1996年7月14日起正式生效。我国于1995年加入该公约。与《1910年救助公约》相比,《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对船舶、财产的概念和公约的适用范围等有了较大的变动,并增设了许多新条款,其中包括最引人注目的特别补偿条款。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1、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在可航水域或任何其他水域对船舶或任何其他海上财产进行的救助。这里的船舶是指任何船只、舰筏或任何能航行的构造物,亦即作为救助标的船舶不受形状、吨位和用途的限制,从而不限于海船或内河船舶。

  2、特别补偿条款

  主要体现于公约的第14条:(1)救助人如果救助了危及环境的船舶或货物,根据公约第13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低于救助人所花费用时,救助人有权获得由船舶所有人支付的相当于其他费用的特别补偿,即使救助不成功,或效果不明显,且未能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2)救助人的救助作业如果防止或减少了环境污染,船舶所有人向救助人支付的特别补偿可增加至救助费用的130% ;(3)法院或仲裁机构如果认为公平合理,并考虑第13条第1款中所列的有关因素,还可将特别补偿增加至200%。

  3、公约增设的其他重要条款

  (1)定义条款,公约对"救助作业"、"船舶"、"财产"、"环境损害"和"支付款项"等术语下了明确的定义;(2)救助当事人的义务条款;(3)评定救助报酬的标准条款;(4)船长有权代表财产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条款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一一整理海难救助的种类有哪些等等问题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海难救助的种类是十分复杂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该问题的解答,如果您有其他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法律快车。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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