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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4 11:37:14 人浏览

导读: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海商法》第92条)。其中,提供船舶或者舱位的一方是出租人,而支付运费的一方是承租人。航次租船合同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海商法》第92条)。其中,提供船舶或者舱位的一方是出租人,而支付运费的一方是承租人。

  航次租船合同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存在着不同于其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尤其是班轮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

  1.出租人在约定的航程期间,将船舶(全部舱位)或部分舱位的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

  2.航次租船合同适用于不定期的货物运输,而且大多是运送大宗货物,如粮食、矿砂、石油等。

  3.出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管理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4.出租人应对运送的货物负责。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不仅负责船舶的营运管理,而且要依据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负责货物的安全运输。

  5.航次租船合同通常使用标准合同格式。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3条的规定,航次租船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合同效力。

  6.航次租船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强调“合同自由”原则。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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