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下双方当事人的默示义务
导读: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根据英国的普通法,船东及租船人都有一定的默示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以极为明确字眼加以排除。
船东的默示义务包括:
(一)提供绝对适航(Absolute Seaworthiness)的船舶
船舶适航是相对的,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在任何时刻及航线上都绝对适航的船舶。对船东承担的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有三种常见的不同程度的要求:最严格的就是普通法所规定的绝对适航,或航次租船合同内写明船舶必须“密水、坚实、牢固并且在各个方面适于航行(tight,staunch,strong and every way fit);其次就是海牙规则(Haguel rules)等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克尽职责(Due Diligence)的适航义务;第三种是GENCON合同中所规定的只要非船东过失及参予(Personal Fault and privity)就无须对不适航负责。显然,第三种适航要求是最为宽松的。
在一个具体的航次租船合同中,船东要承担何种适航义务要视合同的规定而定,毕竟,绝对适航义务是可以用明确的合同条款加以排除的。但是我国的《海商法》却明文规定了航次租船合同下船东应承担克尽职责的适航义务,排除了双方当事人在这一问题上进行选择的可能性。
(二)合理速遣(Reasonable Despath)
即船东应合理地开始和履行航次。船舶在开往装货港的预备航次中,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以及在装、卸两港间的航行途中,都应合理地在最短时间内履行合同。在连续航次的情况下,船东的合理速遣义务适用于每个航次。
此项默示义务意味着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误。倘若船东违反此项义务,则可能招致租船人索赔甚至终止合同。
(三)不得不合理绕航(Unlawful Deviation)
即船舶应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驶往卸货港。所谓合理绕航,是指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或者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生命和财产所发生的绕航。除此而外,均属不合理绕航。
由于历史的原因,本项默示义务构成航次租船合同中比条件条款更为严格的一项条款。一旦发生不合理绕航,会使整个航次租船合同失效,船东不仅面临索赔,而且无法依靠原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赔偿责任限制,船东互保协会也将中止其保险责任。因此,船东对此项默示义务决不能掉以轻心。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租船人的主要默示义务是不得装运非法的和有危险性的货物。这项默示义务对租船人而言是绝对的,即使租船人事先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也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当然,租船人可以通过航次租船合同的有关条款来修改此项义务,例如把货物名称订明在合同之内,只要船东接受合同,租船人就无须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性负责。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何种货物才算是危险货物的标准颇有争议。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航次租船合同(金康格式)第一部分┌─────────────────┬────────────────┐│1.船舶经纪人│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推荐统一件│││杂
航次租船合同确认书出租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传真:_________电话:_________承租人:_________地址:______
1.航舶经纪人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司推荐统一件杂货租船合同(经1922年和1976年修订)包括F.I.O选择等(权用于未施行认可格式的贸易)代号:金康。2.地点和
承租人与出租人于2001年3月28日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下称0328号合同),租用轮自日本袖浦港和船桥港运输大约1000公吨的废旧电机至中国海门港。该轮在第
营运车被撞后,一般是会有误工费的。根据我国相关解释的规定,误工费包括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无法正常进行劳动而导致的实际收入损失。营运车司机被撞,赔偿义务人应当对运营
可从以下方面确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的赔偿数额: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据确定;2、误工费等于误工时间乘以实际减少的日收入或月收入
如果是严重违章违规的行为,交警部门有权扣车,运管扣车不能减轻罚款,需要直接交罚款。当事人如果不交罚款的话,理论上运管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有不服处罚的可以
运管是有权利查私家车的。其主要是查营运车辆,看是否具备营运资格,不查驾驶证和行驶证。运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公路口实施监督检查。运管工作人员上路执法可以更好的
营运货车误工费认定标准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