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分摊原则
导读:
海难无情,人间有情,对于船舶在海上遇到风浪从而遇险的情况,现在会有专门的人员进行救助,既然人家冒着风险进行了救助,那么对于别人的劳动成果也要给予一定的报酬,那么对于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怎样的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共同海损分摊原则。
一、共同海损分摊原则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船、货免于遭受损失而做出或支付的,因此,应该由船方、货方及运费方按解救共同危险最后结算的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方式一般都称为共同海损分摊原则。
二、共同海损的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理算规则》
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规则》,1975年1月1日公布。共有8条,明确规定了共同海损的范围、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计算、共同海损的分摊、利益和手续费、共同海损担保、 共同海损时限等问题。规则第8条还提出“为了减轻各有关方面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海损理算应当尽量简化”,“理算书也应力求简明扼要,便于执行”。
《马基协定》
1928年发生“马基号船诉保险公司案”。在该案中,马基号船在法国波尔多港装货,驶往英国加的夫港。启航前因前桅折断,卸货修理一次。启航后又因碰撞沉船使船体受损,在瑟堡港,又卸货修理一次。为此船方向保险公司索取两次船舶修理的单独海损损失,及两次卸货、重装及停航修理期间的船员工资、伙食等特殊费用。船方认为后者是应由船货双方共同承担的共同海损损失。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启航前的特殊费用,理由是当时并不存在共同危险,船方要求不符合《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原则规定。 由于英国法院审理该案时按照规则规定先引用原则后引用条文,判决船方败诉。这一判决引起各国商人极大不满。他们集会协议再发生类似案件时,应按传统解决办法先引用条文,不按马基案件的办法处理。这一协定称《马基协定》。上述协议会并将这一协定通知各国理算人,说明凡提单或租船合同条款中载明适用 192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者,均应适用《马基协定》。
三、共同海损分摊方法
1、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是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2、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
3、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4、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
综上,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就是由船方、货方及运费方按解救共同危险最后结算的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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