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如何理算?
导读:
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共同海损理算问题比较复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共同海损是由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所致的,则货方应当分摊共同海损;认定共同海损是由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所致的,则货方无需分摊共同海损。下文为您一一介绍。
共同海损处理实践
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如果认为共同海损是或者可能是其可以免责的原因所致,则会宣布共同海损、申请共同海损理算并要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反之,承运人如果认为共同海损是其不能免责的原因所致,则不会宣布共同海损。货方如果认为共同海损是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所致,则会分摊共同海损;如果认为共同海损是或者可能是由于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所致,则会拒绝分摊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海商法》第十章的规定。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并多次修改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国际上普遍适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在我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75年制定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相关的运输合同中共同海损条款所规定的理算规则。该委员会下的海损理算处是《北京理算规则》所确立的唯一海损理算机构。根据《北京理算规则》第七条的规定,船舶在海上发生事故的,应在到达第一个港口的48小时内宣布共同海损,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材料。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与《海商法》则对宣布共同海损没有明确要求。涉案航次是国内沿海水路货物运输,运输合同中没有约定相关的理算规则,故应适用《海商法》第十章的规定进行理算。
海损理算处是民间组织,其出具的理算报告在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分摊责任的依据;但若有当事人提出异议,则将由法院决定是否采纳。海损理算机构无权就共同海损是否是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所致作出判断。若货方拒绝分摊共同海损,承运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共同海损是由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所致的,则货方应当分摊共同海损;认定共同海损是由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所致的,则货方无需分摊共同海损。
实践中,承运人通常不会首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可以分摊共同海损后,再宣布共同海损、申请共同海损理算并要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相反,只要承运人认为共同海损是或者可能是其可以免责的原因所致,便会宣布共同海损、申请共同海损理算并要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在货方对分摊共同海损有异议时,才会提起诉讼或仲裁。根据这种实践做法,《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和法律允许承运人在其认为共同海损可能是由于其不能免责的原因所致时,要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但同时也允许货方以共同海损是承运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者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不能免责的原因所致为由,提出没有义务分摊共同海损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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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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