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在合同法中规定多式联运合同?
导读:
随着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使用集装箱运送货物,出现了一种新的运输方式——货物的多式联运。多式联运是至少以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接管的地点运至指定地点交付。与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相比,多式联运,特别是在成组运输的情况下,大大简化和加速了货物的装卸、搬运程序,运输服务以过去的港到港一直延伸到了门至门,减少了货损货差,减少成本和费用,为贸易提供了一个更为理想、畅通、安全、经济、便利的运输方式。
以多式联运方式进行货物的运输在我国的贸易实践中已经大量出现,并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燕尾服,以多式联运合同方面的法律来对多式联运行为进行规范,但我国尚没有统一的多式联运合同方面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海商法第四章第八节对多式联运合同虽然作了规定,但其在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该法有关多式联运合同的规定只针对其中一种必须是海上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合同,对其他不涉及海上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合同并不适用。同时多式联运合同与其他一般运输合同相比有着许多特殊之处。为了适应运输贸易发展的需要和规范多式联运合同关系,本法在运输合同一章专门设置了本节——多式联运合同。本节的规定主要是在借鉴海商法有关多式联运合同的规定和参考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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