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是怎么规定
导读:
在学习权力的时候往往需要掌握它的内容和范围。我相信很多人对于船舶优先权肯定是不熟悉的,但是了解它的内容和范围就大概知道是怎么一回事了。那么,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是怎么规定呢?我相信你一定会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散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等报酬没有得到偿付或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未得到赔偿时,船员或其近亲属可以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给付请求,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其所任职的船舶,通过行使船舶优先权,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情形包括:
1、船舶转让时,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催告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主张优先权;
2、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1年内没有申请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船舶(此处,“1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3、法院裁定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船员在公告期间不申请债权登记;
4、船舶灭失;
5、船舶被法院拍卖。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不等于其保护的债权也随之消灭,已经丧失了优先权的债权,在时效规定期间内,仍可以同无优先权的其他债权一起行使其权利。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海商法》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又叫船舶优先权的位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优先权竞合时,如何决定其效力的优劣次序问题。我国《海商法》第23条对此作了如下安排:前述5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4项海事请求,如果后于第1、2、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2、3项受偿;第1、2、3、5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4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如果由于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是怎么规定。船舶在一定的领域和范围是享有优先权,但是也不能借此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优先权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是有一定条件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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