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如何实现和消灭
导读:
船舶优先权如何实现和消灭?依附在船舶上的优先权必须通过专门程序予以消灭。如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船舶是参照不动产管理的特殊动产,船舶担保物权除了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以外,还存在一种特殊的船舶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多数学者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实体权利,而且是一种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即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
船舶优先权必须通过特殊的程序予以实现和消灭
依附在船舶上的优先权,必须通过专门程序予以消灭。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为此,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也应发布公告,催促与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人申请债权登记,以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根据海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人行使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来行使,并通过拍卖船舶后的债权分配程序予以实现。而秘密附有的其他船舶优先权,则需要通过债权登记、确权诉讼和债权分配的方式得以实现。因此,债权登记、确权诉讼及债权分配,是实现包括船舶优先权在内的船舶担保物权的必经程序。这些必经程序,决定了船舶担保物权不能通过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直接拍卖船舶并以船舶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偿付给船舶担保物权人。
综上,鉴于船舶担保物权中船舶优先权的特殊性,船舶担保物权不能通过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来实现。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包括船舶优先权在内的船舶担保物权的实现有较为详尽的程序规定,同时,与船舶相关的海事海商案件依法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为避免管辖权的冲突、实现担保物权操作上存在的问题及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实现船舶担保物权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七节所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由海事法院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汤先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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