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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船舶所有权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9 09:30:17 人浏览

导读:

关于船舶所有权登记审查标准问题,相关法律未有明确规定,而《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要求登记机关应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的。那么、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并提供一份2018年船舶所有权案例,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船舶所有权登记审查标准问题,相关法律未有明确规定,而《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要求登记机关应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的。那么、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并提供一份2018年船舶所有权案例,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对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海商法》 第7条阐明了船舶所有权的概念:“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2018年船舶所有权案例

  1、具体案情

  “惠湾008”号油船原名“惠湾128”,船籍港惠州,2001年3月12日经广东省交通厅核准改为“惠湾008”号油船。该船为钢质油船,经惠州港务监督依法登记并颁发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其上记载的船舶所有权人均为金桥公司。2000年12月5日,该船被光船租赁给广东省廉江市安铺镇林国平从事华南沿海航线油料运输。2001年3月,该船因涉嫌走私被汕头海关调查局扣押。后该船没有被认定为走私工具。同年10月26日,周昭奇持有以金桥公司名义向汕头海关调查局开出的《介绍信》及周昭奇本人的身份证到汕头海关调查局办理该轮的领取手续。该《介绍信》称金桥公司委托该公司职员周昭奇办理“惠湾008”号油船的有关手续。10月30日,汕头海关调查局依据《介绍信》及身份证将该船及其相关证件移交给周昭奇,周昭奇向汕头海关调查局出具了《收条》称收到该船及其船舶签证簿、油类记录簿、船舶国籍证书、海上船舶检验证书、安全检查记录簿和3枚印章。金桥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出具了证明称,金桥公司没有名叫周昭奇的职工,金桥公司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到汕头海关调查局办理“惠湾008”号油船的有关手续。

  2002年1月15日,肖辉文称有“惠湾008”号和“东海油1”号两艘油轮要出售,并带林金炎查看了该两艘船,出示了该两船的大量证件,表示由他负责办理船舶过户手续。林金炎就与肖辉文签订了船舶购销协议书,约定肖辉文将该两艘船卖给林金炎,“惠湾008”号船价款为98万元,“东海油1”号船价款为150万元,两船的总价款为248万元,付款方式为林金炎先付200万元,其余款项待肖辉文将船舶过户给林金炎后再支付。肖辉文将两艘油船及其相关证件移交给林金炎。后林金炎雇人看管“惠湾008”号和“东海油1”号两艘油轮,并持有“惠湾008”号船的船舶国籍证书、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安全检查记录簿、船舶签证簿、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船舶油污应急计划等证书。

  2002年8月22日,金桥公司申请广州海事法院扣押停泊在潮阳市海门港的“惠湾008”号油船及将其移泊到汕头港。广州海事法院裁定扣押了该轮并将其移泊到汕头港。林金炎认为金桥公司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益,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了金桥公司。

  2、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1)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林金炎认为,其是通过同肖辉文签订船舶购销协议书而购买了“惠湾008”轮,双方的船舶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虽然肖辉文至今未将该两艘油船过户给林金炎,但林金炎有该两船的船舶所有权。金桥公司申请法院扣押了“惠湾008”号油船,侵犯了林金炎的合法财产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将“惠湾008”号油船判归林金炎所有,并由金桥公司赔偿林金炎的经济损失。

  (2)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金桥公司认为,肖辉文不是船舶所有人,也未取得船舶所有人金桥公司的授权,故肖辉文无权处分该油船,其卖船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船舶购销协议属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林金炎即使占有船舶也是非法占有,故林金炎对“惠湾008”号油船没有所谓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当向金桥公司返还船舶。金桥公司是“惠湾008”号油船的船舶所有人,该所有权至今仍未发生合法转移,金桥公司对他人非法占有的船舶申请法院进行保全合法,没有侵犯林金炎的财产权益。请求驳回原告林金炎的诉讼请求。

  3、一审法院判词

  审理本案的广州海事法院冯金如法官认为:林金炎与金桥公司的纠纷是船舶所有权纠纷。林金炎依据其与肖辉文签订的《关于油船的购销协议书》主张对“惠湾008”号油船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惠湾008”号油船的所有权人是金桥公司,不是肖辉文,也没有证据证明肖辉文取得了该轮的处分权,故肖辉文无权处分“惠湾008”号油船;船舶所有权人金桥公司对肖辉文的无权处分行为没有追认,并主张其船舶买卖无效,故肖辉文与林金炎签订的《关于油船的购销协议书》无效。因此,林金炎并未取得该轮的船舶所有权。林金炎依据其与肖辉文签订的《关于油船的购销协议书》主张对“惠湾008”号油船的所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林金炎在与肖辉文签订购买两艘油船的协议时,应当首先确认肖辉文是否有权处分本案所涉及的“惠湾008”号油船却没有确认,且肖辉文交给林金炎的该船的船舶国籍证书、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记载的船舶所有权人均为金桥公司,而不是肖辉文。林金炎在没有确认肖辉文对船舶具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与肖辉文签订购买船舶的协议,林金炎有过错,应当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林金炎以金桥公司侵犯其财产权益为由要求金桥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2018年船舶所有权案例”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我们可以知道船舶所有权登记不是确认所有权,因此,无须审查登记权利与真实权利状态的一致性,即进行实质审查。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楚雨荨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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