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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的挂靠存在什么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1 16:40:31 人浏览

导读:

1、挂靠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往往通过签订《船舶挂靠管理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通常为:被挂靠人同意将挂靠??...

  船舶挂靠,是指公民、合伙或法人购买船舶后,出于营运资质、税费缴纳、交易信用等方面的考虑,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于有相关水上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名下,向其缴纳管理费并以该水上运输企业的名义独立经营运输活动的一种经营方式,那么船舶所有权的挂靠存在什么问题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船舶所有权的挂靠法律关系

  1、挂靠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往往通过签订《船舶挂靠管理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通常为:被挂靠人同意将挂靠人实际所有的船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并由被挂靠人办理与经营有关的手续,挂靠人向被挂靠人缴纳管理费;挂靠期间,被挂靠人不直接参与船舶营运,船舶由挂靠人实际掌管和经营并支付相关费用,并由挂靠人自行承担船舶营运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法律责任,被挂靠人对于挂靠船舶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也就是说,尽管被挂靠人是法律上的船舶所有人,但实际上其对船舶享有的所有权是受到船舶挂靠协议限制的。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被挂靠人皆无权行使。

  二、国家对船舶挂靠的态度

  1、政府对船舶挂靠经营持的是一种否定的态度,船舶挂靠会造成产权不清、责任混乱。2008年颁布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现已被2014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废止)第4条明确写明:“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2、第35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一)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是指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许他人以其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但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船舶挂靠界定并进行明文规定,所以有待立法进一步明确。

  三、法院关于挂靠协议的态度

  1、从对相关案件的处理来看,各级法院普遍认定船舶挂靠关系客观存在,相关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依法成立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应该如何看待司法实践与行政法规的冲突?船舶挂靠协议触犯了若干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此类协议不应一概归于无效,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3、有学者主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范。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为该规范属于效力性规范。若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取缔规范。触犯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导致合同必然无效,只有违反了行政法规中的效力规范的合同,才能认定为无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挂靠存在什么问题全部内容,船舶所有权的挂靠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会使船舶所有权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船舶挂靠会造成产权不清、责任混乱。

 

(责任编辑:陈墨宸)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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