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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下侵权责任项下的责任承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31 15:02:29 人浏览

导读:

船舶挂靠经营中,挂靠船舶发生侵权行为,,并产生对挂靠关系以外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时,谁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下面一起来看看。挂靠经营下侵权责任项下的责任承担在船舶挂靠经营中,挂靠船...

  船舶挂靠经营中,挂靠船舶发生侵权行为,,并产生对挂靠关系以外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时,谁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下面一起来看看。

  挂靠经营下侵权责任项下的责任承担

  在船舶挂靠经营中,挂靠船舶发生侵权行为,并产生对挂靠关系以外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时,谁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对此,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答案。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谁对挂靠船舶享有支配运营的权利;二是谁享有挂靠船舶的营运利益。挂靠人作为船舶的直接经营人和营运利益的最大受益者,无疑应成为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被挂靠人虽然对船舶不进行客观支配,但却对挂靠人享有选择权,并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基于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监督选任关系,被挂靠人可以实现对船舶的间接支配,从而可以完成对船舶广义上的支配,同时被挂靠人收取了挂靠人的管理费,从而间接享有了挂靠船舶的营运利益,因此,被挂靠人也应当是赔偿责任主体。

  关于侵权责任形态,笔者认为,尽管在侵权行为发生的过程中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并不存在意思联络,但是两者的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以至于达到了使两个行为凝结成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对损害后果而言,各自的过错比例和损害部分无法区分。由此可见,在侵权责任项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采用共同侵权的责任形态理论。

  但到底适用哪一种共同责任形态?笔者认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一是两个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使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作为共同责任主体对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只有让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才能苛以被挂靠人较重的责任,使其真正对被挂靠的船舶予以有效管理,从而结束挂而不管的乱象。也有观点质疑,挂靠人只是收取了少许管理费,并不参与船舶的实际营运,让其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权责对等,不利于行业发展。而笔者却认为,只有让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才能真正利于行业的有序发展,通过法律引导船舶挂靠行业逐渐向专业船舶管理模式转变,从而最终结束船舶挂靠的乱象。此外,即使被挂靠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其也可以根据挂靠协议的内容行使追偿权。至于财产执行部分,由于案涉船舶属于挂靠人所有,避免了连带责任下只有被挂靠人的财产可以执行。这种倒逼被挂靠人对挂靠船舶进行有效管理的做法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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