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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3 15:38:43 人浏览

导读:

我国《海商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不言而喻,船舶关系是指以船舶为客体的关系。就平等主体责任而言,船舶关系可划分为船舶物权关系和船舶债权关系。船舶物权是民事法

我国《海商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不言而喻,船舶关系是指以船舶为客体的关系。就平等主体责任而言,船舶关系可划分为船舶物权关系和船舶债权关系。船舶物权是民事法律中具有特别法物权性的物权。船舶物权表现为船舶具有有关活动的海事能力和行为能力,这些能力会表现在船舶登记、所有权、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以及对船舶诉讼等方面。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海商法》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都没有对船舶所有权做出明确的定义。船舶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所有权,反映的也是物权关系。船舶所有权属特别法物权,优先适用《海商法》;当《海商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是船舶所有权人,他可以是国家、法人或自然人。从《海商法》第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对国家的船舶享有经营管理权,而不享所有权。所以,船舶所有权关系的主体是船舶所有权人和不特定的其他人。理论上讲,船舶所有权是一种对船舶全面的、概括的支配权,但这并不排除船舶所有权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例如,营运权。船舶所有权可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海商法》第10条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1、 以船舶为客体。船舶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船舶,但此种船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船舶。《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可见,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船舶本身及其属具。

2、 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船舶的性质属于动产,但此种动产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 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享有一些法定的特权,如责任限制等。

三、船舶所有权的内容

(一) 船舶的积极权能

是指所有权在通常情况下的某些具体的表现形式或存在方式。

1、 占有权能。一般表现为船舶所有权人对其船舶享有的把握或控制的权利。船舶所有权人实现占有权能通常需要船员的辅助才能实现。在班轮运输或航次租船中,船舶所有权人当然对船舶享有全面的占有权能。在定期租船中,船舶所有权人转移部分控制的权力给定期租船人。而在光船租赁中,船舶所有权人则完全丧失了对其船舶的控制或占有,但这并不表示船舶所有权人所有权的丧失,反而是船舶所有权人行使其船舶所有权的结果。定期租船人或光船租赁人所得到的占有权或控制权也受到法律保护。

2、 使用权能。船舶所有权人对船舶按其性能或用途进行事实上的运用的权利。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直接利用船舶的用途或获得船舶的使用价值的人不是船舶所有人,使用权常常与船舶所有权人分离。在航次租船的情况下,船舶的使用权归于货主或航次租船人。而在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的情况下,船舶的使用权不在船舶所有权人手中。

3、 收益权能。一般是指利用船舶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这是船舶所有权人最看重的也是船舶所有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能。该项权利的实现常常以使用权能的让度为对价。在班轮运输中,船舶所有权人享有收益权。其他的情形下,除所有人享有收益权外,非所有人也享有部分收益权。

4、 处分权能。船舶所有权人依法对其船舶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船舶的命运的权利。这种处置分为事实上的处置和法律上的处置。但是船舶所有权人的处置权会受其他形式的限制。《海商法》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规定,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船舶上设定抵押权。例如,光船租赁的时候,船舶所有权人的处分权能就受制于承租人。

(二) 船舶的消极权能

船舶的消极权能,这是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为内容的权能。我国《海商法》和《民法通则》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船舶的消极权能通过物上请求权行使来实现,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等。

四、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

(一)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是指以船舶为客体而发生的所有权,它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 原始取得:主要包括以建造、没收、征收、捕获、订造等方式取得。

2、 继受取得:船舶所有权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权人那里取得船舶所有权。主要方式包括继承和受让,如赠与、二手船买卖、接受保险委付等。

如果买卖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卖方已按合同交付船舶,买方已按合同占有船舶,但这一事实未在船舶登记机关登记,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屡见不鲜,那么此时未经登记的船舶所有权转让的效力如何呢?根据海商法的原理,我们可将其效力分为对当事人的效力和对第三人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在该情况下,船舶所有权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买方取得船舶所有权及相应的船舶所有权确认请求权、追还原船舶请求权、排除船舶所有权妨碍请求权、赔偿船舶损失请求权等。船舶一经交付,其所有权的转移即在当事人双方生效。若未经登记,第三人不受该所有权转移关系的约束,可以主张该所有权转移无效。

(2)对第三人的效力。一般情况下,未经登记的船舶所有权转移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对于恶意第三人或放弃权利的第三人,法律规定该种所有权转移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第三人不得主张该所有权转移无效,即可以对抗第三人。

(二)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即船舶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船舶所有权让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三)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即船舶所有权与其主体相分离。《海商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实务中的做法,我们可总结出以下几点:

(1) 船舶的灭失:如沉没、失踪、拆解等。

(2) 船舶的转让:如赠与、保险委付、出售等。

(3) 被法院依法拍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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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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