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
导读:
我国《海商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不言而喻,船舶关系是指以船舶为客体的关系。就平等主体责任而言,船舶关系可划分为船舶物权关系和船舶债权关系。船舶物权是民事法律中具有特别法物权性的物权。船舶物权表现为船舶具有有关活动的海事能力和行为能力,这些能力会表现在船舶登记、所有权、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以及对船舶诉讼等方面。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海商法》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都没有对船舶所有权做出明确的定义。船舶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所有权,反映的也是物权关系。船舶所有权属特别法物权,优先适用《海商法》;当《海商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是船舶所有权人,他可以是国家、法人或自然人。从《海商法》第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对国家的船舶享有经营管理权,而不享所有权。所以,船舶所有权关系的主体是船舶所有权人和不特定的其他人。理论上讲,船舶所有权是一种对船舶全面的、概括的支配权,但这并不排除船舶所有权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例如,营运权。船舶所有权可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海商法》第10条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1、 以船舶为客体。船舶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船舶,但此种船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船舶。《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可见,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船舶本身及其属具。
2、 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船舶的性质属于动产,但此种动产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 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享有一些法定的特权,如责任限制等。
三、船舶所有权的内容
(一) 船舶的积极权能
是指所有权在通常情况下的某些具体的表现形式或存在方式。
1、 占有权能。一般表现为船舶所有权人对其船舶享有的把握或控制的权利。船舶所有权人实现占有权能通常需要船员的辅助才能实现。在班轮运输或航次租船中,船舶所有权人当然对船舶享有全面的占有权能。在定期租船中,船舶所有权人转移部分控制的权力给定期租船人。而在光船租赁中,船舶所有权人则完全丧失了对其船舶的控制或占有,但这并不表示船舶所有权人所有权的丧失,反而是船舶所有权人行使其船舶所有权的结果。定期租船人或光船租赁人所得到的占有权或控制权也受到法律保护。
2、 使用权能。船舶所有权人对船舶按其性能或用途进行事实上的运用的权利。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直接利用船舶的用途或获得船舶的使用价值的人不是船舶所有人,使用权常常与船舶所有权人分离。在航次租船的情况下,船舶的使用权归于货主或航次租船人。而在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的情况下,船舶的使用权不在船舶所有权人手中。
3、 收益权能。一般是指利用船舶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这是船舶所有权人最看重的也是船舶所有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能。该项权利的实现常常以使用权能的让度为对价。在班轮运输中,船舶所有权人享有收益权。其他的情形下,除所有人享有收益权外,非所有人也享有部分收益权。
4、 处分权能。船舶所有权人依法对其船舶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船舶的命运的权利。这种处置分为事实上的处置和法律上的处置。但是船舶所有权人的处置权会受其他形式的限制。《海商法》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规定,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船舶上设定抵押权。例如,光船租赁的时候,船舶所有权人的处分权能就受制于承租人。
(二) 船舶的消极权能
船舶的消极权能,这是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为内容的权能。我国《海商法》和《民法通则》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船舶的消极权能通过物上请求权行使来实现,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等。
四、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
(一)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是指以船舶为客体而发生的所有权,它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 原始取得:主要包括以建造、没收、征收、捕获、订造等方式取得。
2、 继受取得:船舶所有权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权人那里取得船舶所有权。主要方式包括继承和受让,如赠与、二手船买卖、接受保险委付等。
如果买卖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卖方已按合同交付船舶,买方已按合同占有船舶,但这一事实未在船舶登记机关登记,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屡见不鲜,那么此时未经登记的船舶所有权转让的效力如何呢?根据海商法的原理,我们可将其效力分为对当事人的效力和对第三人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在该情况下,船舶所有权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买方取得船舶所有权及相应的船舶所有权确认请求权、追还原船舶请求权、排除船舶所有权妨碍请求权、赔偿船舶损失请求权等。船舶一经交付,其所有权的转移即在当事人双方生效。若未经登记,第三人不受该所有权转移关系的约束,可以主张该所有权转移无效。
(2)对第三人的效力。一般情况下,未经登记的船舶所有权转移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对于恶意第三人或放弃权利的第三人,法律规定该种所有权转移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第三人不得主张该所有权转移无效,即可以对抗第三人。
(二)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即船舶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船舶所有权让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三)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即船舶所有权与其主体相分离。《海商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实务中的做法,我们可总结出以下几点:
(1) 船舶的灭失:如沉没、失踪、拆解等。
(2) 船舶的转让:如赠与、保险委付、出售等。
(3) 被法院依法拍卖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本案是一宗船舶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本案船舶所在地在广东梅州,属于本院辖区,本院具
摘要:动产所有权转移大多以交付为标志,对于船舶这种特殊的动产,中国法律规定船舶的所有权转移需进行登记。笔者从学理角度探索船舶所有权转移问题。关键词:登记生效;船
概述为评估那些在某种原因下具有利益的船舶所有人隐藏其身份的各种可能性,海上运输委员会承担了一项各种在船舶登记制度中的船舶登记规定。本报告分析了船舶登记的要求(条
当事人进行船舶登记所需要的材料包括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船舶技术资料;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船舶所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范围包括有: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劳动报酬;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
进出北京六环是需要办理进京证的,办理的流程包括有:下载北京交警APP;点击左侧进京证办理选项;进入注册登录页面;点击“验证并登录”;按步骤添加车辆信息;点击提交
办理押运证的条件有年龄不超过60周岁;初中以上学历;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