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留置权的意思分为两种,即广义的船舶留置权和狭义的船舶留置权。其中狭义的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造船合同、修船合同的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相
海商法下船舶留置权拥有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一般是由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优先于船舶留置权、抵押权等受偿。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船舶留置权的类型一般包
船舶留置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船舶留置权的消灭情形有因船舶留置权的行使而消灭的,以及因留置船舶的灭失、毁损、被征用而消灭的。船舶留置权消灭后就不复存在了。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实现首先需要有留置权的设立,留置权指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在难以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可对债务人的相关财产进行留置。作为法
由于各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留置权之规定不一致,因此,在涉外船舶留置权法律关系中就需要作出法律选择。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于哪些情形?船舶留置权
船厂在双方没有订立留置权条款的前提下有没有留置船舶的权利是我们所要关注的问题。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海商法船舶留置权效力如何认定?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于哪些情
造船人留置权是一种什么权?船舶留置权是以船舶为标的法定担保物权的一种。只要合同相对人未履行合同即未支付修造船的费用时,造船人和修船人就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
货物的留置权,就是货物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进行留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的货物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这是《海商法》的规定。 《海商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
2008年12月30日 【摘要】为解决我国《海商法》未建立完善的船舶留置权制度面临的困难,探讨《物权法》对补充船舶留置权制度产生的影响,阐述《物权法》突破《民法
一、造船人和修船人的船舶留置权,还是以船舶为客体的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一项制度,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
(1972年10月20日订于伦敦 2001年11月29日修订 中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 国际海事组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本规则各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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