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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原因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等,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30 17:02:45 人浏览

导读:

在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期间内,有哪些情况下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短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比如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包装不符合要求、托运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等。快车小编将...

  在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期间内,有哪些情况下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短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比如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包装不符合要求、托运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等。快车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

  在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损坏、灭失、短少,依照提单或《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是,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灭失、短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3.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

  4.包装不符合要求;

  5.包装完好但货物与运单记载内容不符;

  6.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不符合《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7.托运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

  8.托运人押运过程中的过错;

  9.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

  10.托运人、收货人的其他过错;

  11.运输活动物、有生植物、放置于船舶甲板的舱面货以及尖端保密物品、稀有珍贵物品和文物、有价证券、货币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12.被保险人未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港口或地点装卸、交付货物;

  13.提单或运单的签发含有欺诈性的误述;

  14.被保险人未将货物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

  15.被保险船舶发生的绕航,但为抢救本船上的人员或救助其他海上遇难人员发生的合理绕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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